教宗良十四世要理講授
【重探梵二系列】
【禮儀憲章】
7
聖樂
(講道日期:2026年8月19日)

各位兄弟姊妹:
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禮儀憲章》第六章專門論述聖樂。文件指出:
「普世教會的音樂傳統乃無價之寶,超越其他藝術形式,而配合文字的聖歌,更是隆重禮儀不可缺少的組成要素。」(《禮儀憲章》,112)
此外,文件亦指出:「聖樂與禮儀行動越密切結合,就越顯神聖:或增添祈禱的甘飴,或促進同心合意,或使神聖儀式更為莊嚴。」(同上)
聖樂在禮儀中的本質與功能
此話不僅闡明大公會議教導的核心,亦確認且深化了音樂在禮儀中的服務功能;而教宗聖庇護十世早已在《在掛慮中》(Inter sollicitudines)自動詔書之中(1903年11月22日),強調聖樂的功能。
事實上,音樂是禮儀行動的一部分,並非只是禮儀慶典的點綴而已。在禮儀中,歌唱與演奏即是祈禱,使我們的心藉由積極參與所慶祝的奧跡,與眾兄弟姊妹同心合意,並與天主契合。
音樂特別呈現了祈禱的情感面向,正如聖奧思定所言:「唯愛者能歌」(Cantare amantis est)(《講道集》,336,1)。這非常重要,因為音樂幫助我們敞開心扉,領受天主的恩寵行動,並讓恩寵塑造我們。
歌唱亦能促進共融。眾人的歌聲和諧交響,有助於凝聚心靈,跨越彼此的差異,使大家團結一起,讚頌天主。因此,歌唱成為教會的體現,以有形的方式彰顯教會的共融本質。
聖歌創作的規範
聖歌作為禮儀行動不可或缺的部分,蘊含深遠的神學意義,並因而衍生若干要求。
首先,聖歌在各層面上,都必須配合慶典時刻,而不應取決於流行趨勢或創作者的個人情感。此外,聖歌的形式(特別是在旋律方面)應當高雅純樸,既要具備極高的音樂水準,也要易於唱頌演奏;特別是預計由全體會眾合唱時,更應如此(參閱:《禮儀憲章》,121)。
基於同樣原因,大公會議建議,歌詞也應恰當適宜、意味深長、易於理解,主要取材自聖經、禮儀書和教會的靈修傳統。對此必須保持警覺,以維護並發揚教會的古老原則「祈禱律就是信仰律」(lex orandi, lex credendi)所表達的精神。
信友的積極參與
《禮儀憲章》以大量篇幅論述信友的積極參與(參閱:《禮儀憲章》,114)。這種積極參與應建基於「對所慶祝的奧跡及其與日常生活的關係有更深入的認識」(教宗本篤十六世,《愛德的聖事》宗座勸諭,52),並懷有「不斷悔改的精神,而此精神應成為所有信友生活的標記」(同上,55)。
至於如何透過聖樂的特殊功能具體實現這一點,憲章給予明確的答案:「應鼓勵天主子民歡呼、應答、吟唱聖詠、對經、歌詠」,以及培養「虔敬的靜默」(《禮儀憲章》,30)。
憲章亦勸勉眾人,無論是神職人員或信友,「應依據其職務的性質和禮規,充分履行其職務,但不應超越其職務範圍」(《禮儀憲章》,28),使不同職務、各項行動和靜默時刻,保持和諧平衡。
聖樂的形式
大公會議亦極為重視額我略聖歌,但並未將其他類型的聖樂排除在慶典之外。此外,管風琴亦受到特別關注(參閱:《禮儀憲章》,120),但其他樂器的使用亦獲允許,「前提是這些樂器適用於或可以使其適用於神聖用途,相稱於聖堂的莊嚴,並確實對信友有益」(《禮儀憲章》,120)
聖樂的本地化
梵二改革所關心的另一個議題,就是本地化(inculturation),在聖樂領域亦然。憲章特別強調,必須認真看待不同文化的音樂傳統,將其視為宗教與社會生活的一部分。因此,它建議應在所有人心中,適當地「培養宗教意識」(《禮儀憲章》,119);另一方面,應盡一切努力,「在學校和神聖儀式中,推廣這些民族的傳統音樂」(同上)。
歌詠團與創作者的使命
在禮儀中,歌詠團負有特別的任務。歌詠團是應予推廣的牧民工具,其職責是「確保按各種歌曲類型,正確地頌唱其所屬的部分,並促進信友積極參與歌唱」(聖禮部,《聖樂訓令》,19)。
因此,聖樂創作者應當認識並守護教會的音樂傳承,從中汲取靈感,創作為禮儀服務的新作品,同時要尊重當代人的情感和不同的文化傳統,從而「淨化禮儀,滌除風格上的缺陷、粗劣的表達形式,以及與所慶祝的偉大行動不相稱的劣質樂曲與歌詞,以確保禮儀音樂保持莊嚴優美」(聖若望保祿二世,《論聖樂親筆書函》,2003年11月22日,3)。
推廣聖樂與禮儀培訓
基於上述所有原因,大公會議神長們建議「在修院、男女修會的初學院和會院,以及其他天主教學校和機構中」,推廣聖樂的培訓與實踐(《禮儀憲章》,115),並確保樂師和歌者獲得健全的禮儀培訓(參閱:同上)。
教父的勸勉
各位兄弟姊妹,教會的教父們非常重視禮儀詠唱,將其視為教會共融的象徵。因此,我們可以引用聖依納爵‧安提約基亞這段優美的話作為結語:
「你們所有人要組成一個合唱團,好使你們同心合意,齊聲頌唱天主之歌,藉著耶穌基督,同聲歌唱讚美聖父,為使祂聽見你們,並從你們所行的善工,認出你們是祂聖子的肢體。」(參閱:《致厄弗所人書》,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