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良十四世要理講授
【重探梵二系列】
【禮儀憲章】
8
禮儀改革的動機
(講道日期:2026年8月26日)

禮儀就是語言
各位兄弟姊妹:
在今天關於《禮儀憲章》的最後一次要理講授,我將探討大公會議神長們渴望推動禮儀改革的原因。在這方面,時任米蘭總主教若翰‧蒙蒂尼樞機(Giovanni Battista Montini【即後來的教宗保祿六世】)於1962年10月28日向教會信友發出的第三封《來自大公會議的信函》,極具參考價值。他寫道:
禮儀是「天主與人雙方的真誠表達。禮儀就是語言,既傳達天主的教誨,也是人與天主交談的聲音。禮儀絕不能放棄其教導功能,且必須讓信友以自然且清晰易懂的方式,表達其信德與虔敬」[1]。在這信念推動下,這位日後的教宗聖保祿六世在信函中強調,信友「絕不能、也再不可繼續默不作聲與被動應對。他們不應流於『人在心不在』的狀態」。
信友必須主動參與
顯然,這些表述與《禮儀憲章》第48節的內容非常相似:
「教會切願基督信徒參與這信仰奧跡時,不要像局外人或默不作聲的旁觀者,而要藉著儀式與禱文好好認識此奧跡,從而自覺、虔敬、主動地參與這個聖事行動。他們應當接受天主聖言的訓誨;在基督聖體的筵席獲得滋養;向天主謝恩;不僅藉司鐸的手,更要與司鐸一起,獻上無瑕的祭品;學習奉獻自己;並日復一日地,藉著中保基督,與天主且在彼此之間達成更圓滿的合一,最終使天主成為萬物中的萬有。」
這些話讓我們對禮儀的價值有新的體會。透過教會的禮儀行動,在記念救恩工程的時刻,人們得以體驗自己與天主的真正關係,投入救恩事件。禮儀的動作與言語對實現這種體驗非常重要,所以信友的參與絕不能是被動的。
大公會議的革新將教會的核心經驗置於中心,盼望使禮儀成為「天主與人交流的主要途徑;天主藉此將其生命通傳給我們」[3]。正是基於這個信念,教會有需要讓所有信友都能夠更方便地接觸到內容豐富的聖經經文和祈禱文,並使慶典程序相較於當時沿用的禮儀書更為簡潔流暢。
禮儀改革扎根於聖傳
事實上,禮儀是充滿生命的現實,在過去多個世紀以來,不斷在發展與改變。教宗訓導當局亦曾根據不同時代的需要,調整禮儀的形式。因此,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也順理成章地,懷著對教會傳承的深切敬意,並且正是為了使禮儀更普及易懂,而認為有必要對禮儀書進行修訂。
神長們已在《禮儀憲章》第21節闡明其目標:
「為使基督子民更穩妥地從神聖禮儀獲得豐富的恩寵,慈母教會切望認真地對禮儀進行全面的整頓。
禮儀包含由天主所建立而不可改變的部分,以及可改變的部分;假使其中混入了任何不太符合禮儀內在本質的事物,或變得不合時宜,則可以且必須隨時代變遷予以更改。
在進行整頓時,經文與儀式的編排應更清晰表達所象徵的神聖事物,並盡可能使基督子民更容易理解其含義,並以適合團體的方式,充分和主動地參與慶典。」
關於區分禮儀中由天主建立且不可改變的部分,以及由人建立的部分,可追溯至教宗庇護十二世的《天主的中保》通諭(Mediator Dei)。由人建立的部分「可以在聖神助佑下,由教會聖統根據時代、環境和靈魂的需要,作出各種修訂」(Acta Apostolicae Sedis 39, 1947, 541–542)。
歷任教宗推行的革新
此外,對「全面革新」的渴望並非憑空出現,而是可見於二十世紀初以來歷任教宗的行動,呼應了禮儀運動的訴求。
教宗庇護十一世早已在《神聖敬禮》(Divini Cultus)宗座憲章中指出,信友參與慶典時,不應「像局外人或默不作聲的旁觀者」。
此外,我們也想起教宗庇護十二世對聖週儀式安排的調整:他根據逾越事件發生的時段,重新安排聖週儀式的舉行時間,而此前多個世紀以來,聖週儀式一直被安排在早上舉行。
我們也不應忘記,教宗聖若望二十三世認為有必要簡化《日課經》與《彌撒經書》的禮儀規程,並於1960年7月25日頒布《禮節指引》自動詔書(Rubricarum instructum)予以批准。他更在詔書中,將所建議的禮儀改革基本原則交給已宣布召開的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
禮儀行動屬於整個教會奧體
因此,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所推動的禮儀改革是扎根於教會生生不息的聖傳。正確認識此事,有助我們摒棄大公會議結束後,在教會某些領域出現的亂象;不幸的是,這些亂象至今仍不時發生,因為人們將某些禮儀改革的基本原則推向極端,或對其有所誤解。
就此而言,應重申大公會議憲章所強調的:
「禮儀行動並非私人行動,而是教會的慶典;教會乃『合一的聖事』,亦即在主教帶領下團聚並組織起來的聖潔子民。因此,禮儀行動屬於整個教會奧體,體現了整個教會,並對整個教會產生影響。」(《禮儀憲章》,26)
因此,牧者、主教,以及每一位司鐸的主要責任,就是維護並推動遵循禮儀規範、高貴簡樸的禮儀(參閱:《禮儀憲章》,34),從而體現至一、至聖、至公、從宗徒傳下來的教會。這樣的禮儀亦是福傳的基本媒介、恩寵的工具。正如大公會議所教導的,藉由這樣的禮儀,我們學會奉獻自己,並藉著基督中保,與天主且在彼此之間達成更圓滿的合一(參閱:《禮儀憲章》,48)。
註:
[1] G. B. Montini, «Third Letter from the Council», Rivista Diocesana Milanese 51 (1962) 921-923: 922.
[2] 同上。
[3] 教宗保祿六世於大公會議第二會期隆重閉幕典禮上致詞(1963年12月4日)。



